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后勤政务公开制度

第一条为进一步密切联系广大师生员工,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,完善后勤工作监督机制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后勤政务公开制度是指后勤处工作职责、管理规定和权力运行过程及结果公开,接受师生员工民主监督。

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后勤处各科室所涉及的有关工作事项及其依据、程序、时限及办理结果、申诉渠道等。

第四条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下列原则:

㈠与学校有关规定和政策相一致;

㈡坚持公开、公正、公平的原则;

㈢注重实际,讲求实效;

㈣符合保密规定。

第五条下列政务应当公开:

㈠重要事项的决策程序、决策结果和决策执行情况;

㈡年度重点工作目标、措施及完成情况;

㈢办事流程、专项维修等与师生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;

㈣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事项。

第六条凡是需要学校师生周知的事项和有关规定,应当以公告或通过其他有效渠道公开。

各科室重要工作事项以及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,应当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。

第七条凡政务公开的内容,应当由职能科室负责草拟公开材料,应当按照隶属关系报请审核(签批)。

第八条处领导班子应当加强分管科室政务公开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,发现问题及时纠正。各科室应当加强内部管理,认真组织落实政务公开制度。

第九条政务公开执行情况列入科室年度工作考核干部政绩考核内容。

第十条各科室应不断加强政务公开工作调查研究,及时总结、改进,使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、规范化。

第十一条对违反学校及后勤处规定,应当公开但没有公开或没按照程序、方式公开或公开失实的,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。

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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